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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唐淑霞与伊春市永春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淑霞,伊春市永春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唐淑霞,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伊春市永春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友海。本院在执行唐淑霞与伊春市永春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贾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凌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