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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宋莲萍、张莲勤等与张金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莲萍,张莲勤,朱文其,宋爱明,张金妹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宋莲萍。原告张莲勤。原告朱文其,男,1966年10月14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桥村庄浜**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原告宋爱明。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先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妹。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莲萍、张莲勤、朱文其、宋爱明诉被告张金妹共有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宋莲萍、张莲勤、朱文其、宋爱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莲萍、张莲勤、朱文其、宋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莲萍、张莲勤、朱文其、宋爱明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燕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