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武汉创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创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43号原告:武汉创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陈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槿,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资本大厦4楼401室。负责人:赵金元。原告武汉创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创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创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7元,应由本院减半收取1628.5元,由原告武汉创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