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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继元、葛晓均与郑直返还原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27-1号申请人:张继元申请人:葛晓均被执行人:郑直上列当事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直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直非法占有的牌号为沪D×××××号奥迪车一辆,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郑直非法占有的牌号为沪D×××××号奥迪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