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永富与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土城村3社、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土城村5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永富,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土城村3社,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土城村5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富,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土城村3社。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代表人林绍清,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土城村5社。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代表人江义顺,社长。上诉人朱永富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土城村3社、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土城村5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4)新都民初字第3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永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永富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永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朱永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臧 永代理审判员 何 昕代理审判员 牛玉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