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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XX分、师佳佳,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