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卢艳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艳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卢艳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临泉路432号,组织机构代码:80732274-8。负责人李书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少峰,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艳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艳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卢艳光负担。审判员 赵秀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白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