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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玲、汪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汪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刘玲,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汪磊,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磊银行帐户存款4209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