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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王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润平党鹏与雒蒙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平,党鹏,雒蒙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王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王润平,男。原告党鹏,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峰,本市王益区王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雒蒙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平、党鹏与被告雒蒙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鹏2015年5月10于向本院提出撤诉退出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鹏撤回起诉退出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遂成人民陪审员  王志民人民陪审员  魏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