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王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润平党鹏与雒蒙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平,党鹏,雒蒙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王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王润平,男。原告党鹏,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峰,本市王益区王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雒蒙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平、党鹏与被告雒蒙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鹏2015年5月10于向本院提出撤诉退出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鹏撤回起诉退出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遂成人民陪审员 王志民人民陪审员 魏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