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辛、王某己、王某寅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47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3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某乙,女,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王某丙,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某丁,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某戊,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某辛,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某己,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执行人:王某寅,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辛、王某己、王某寅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2012)相民一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系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已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2)相民一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