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付长久与周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625号原告付长久,男,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被告周恒,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长久与被告周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长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5元,退回原告165元。审 判 长 南庆鑫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