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马初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邹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马初字第01608号原告马某,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蒙古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蒙古自治县。被告邹某,女,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付国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