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云南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上海欢天喜地国际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欢天喜地国际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民初字第41号原告:云南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夏元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上海欢天喜地国际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余震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欢天喜地国际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5元,减半收取1347.5元,由原告云南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