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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洪洲与丁德雨、丁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洲,丁德雨,丁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刘洪洲,德州市恒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工。担保人德州恒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敬敬,经理。被告丁德雨,无业。被告丁蕾,个体。系被告丁德雨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洲与被告丁德雨、丁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德州恒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车辆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查封担保人德州恒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明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