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038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范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晓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