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惠民县远东担保有限公司与乔胜祥、许恩民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民县远东担保有限公司,乔胜祥,许恩民,张玉川,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惠民县远东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杰,董事长。被执行人乔胜祥。被执行人许恩民。被执行人张玉川。被执行人刘辉。惠民县远东担保有限公司与乔胜祥、许恩民、张玉川、刘辉投资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沧仲裁吴字第01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沧执字第135号。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沧仲裁吴字第0169号裁决书,指定吴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审 判 员 史凤波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