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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青岛无极新科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青岛茶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无极新科节能玻璃有限公司,青岛茶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无极新科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法定代表人:宋宝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女,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萍,女,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青岛茶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赵宾,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无极新科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茶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7702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187702元及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0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