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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72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罗利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戴渝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