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倪爱芳与常州市长顺房屋拆建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爱芳,常州市长顺房屋拆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倪爱芳。委托代理人高勋伟、蒋彩娣,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长顺房屋拆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湾里村委。法定代表人张科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爱芳诉被告常州市长顺房屋拆建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虞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史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