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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新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新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杨某。被告:陈某。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