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新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新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杨某。被告:陈某。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