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戚世明与刘雪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世明,刘雪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戚世明,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刘雪永(勇),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世明与被告刘雪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世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世明负担。审 判 长 刘龙海审 判 员 王全印人民陪审员 汪文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