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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戚世明与刘雪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世明,刘雪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戚世明,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刘雪永(勇),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世明与被告刘雪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世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世明负担。审 判 长  刘龙海审 判 员  王全印人民陪审员  汪文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