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曾伟芳、黄忠南、黄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曾伟芳,黄忠南,黄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责人陈志垣。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法励,该银行职员。被告曾伟芳,女,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黄忠南,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黄健,男,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曾伟芳、黄忠南、黄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玉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