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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立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逯兆瑞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兆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立行初字第25号原告逯兆瑞。原告逯兆瑞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祁县人民政府依据晋中市劳动局“晋劳综字(2001)37号”文件的规定,依法解决医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逯兆瑞要求祁县人民政府依据晋中市劳动局“晋劳综字(2001)37号”文件的规定,依法解决医保的诉讼请求涉及到历史遗留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逯兆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康建军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友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