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223号时间:2015年5月25日地点:孤山法庭审判人员 :郝振荣书 记 员 : 杨 森当事人原告张某某?我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称原、被告已和好,故现在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郝振荣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杨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