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商初字第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江苏常发锋陵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东乡县世纪天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发锋陵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东乡县世纪天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商初字第0899号原告江苏常发锋陵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台商工业园区龙园路118号1幢。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利军,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东乡县世纪天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汽贸城3号楼312号。法定代表人艾园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常发锋陵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乡县世纪天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玲、人民陪审员王凤林、陈大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常发锋陵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江苏常发锋陵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常发锋陵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59元依法减半人民币2929元,由原告江苏常发锋陵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蒋 玲人民陪审员 陈大明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洁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