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叶伟评、林盛要与林盛要、吴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评,林盛要,吴玲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叶伟评,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陈良山、叶玉婵,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盛要,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吴玲凤,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评与被告林盛要、吴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伟评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伟评的撤诉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评撤回对被告林盛要、吴玲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伟评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吴宇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兴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