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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叶伟评、林盛要与林盛要、吴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评,林盛要,吴玲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叶伟评,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陈良山、叶玉婵,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盛要,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吴玲凤,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评与被告林盛要、吴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伟评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伟评的撤诉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评撤回对被告林盛要、吴玲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伟评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吴宇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兴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