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黎琴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川刑终字第65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琴,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天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3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文学,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王博,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雅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琴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黎琴与王某某(男,殁年39岁)原为夫妻关系,2013年5月16日经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经常因子女抚养及复婚问题发生纠纷。2014年3月12日9时许,黎琴到天全县城厢镇王某某家取锄头,见王某某在家中,便开门进入到王某某卧室,向王某某索要女儿的生活费,二人因此发生争吵。黎琴到厨房旁边的院坝内拿了一把铁锹,又在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返回,见王某某站在洗漱池前,黎琴便将菜刀放在门边,举起铁锹从王某某背后连续击打其头部,王某某仰倒地后,黎琴又从门边拿起菜刀切割王某某左颈部,后逃离现场。随后,黎琴拨打“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附近等候警察到来归案。经鉴定:王某某系左颈总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案发后,黎琴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3万元。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定被告人黎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黎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十日内给付;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黎琴及其辩护人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予否认。但辩称本案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无前科、积极赔偿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琴与王某某原为夫妻关系,2013年5月16日两人经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经常因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纠纷。2014年3月12日9时许,黎琴到王某某家取锄头,见王某某在家中,便进门向王某某索要女儿的生活费,二人因此发生争吵。随后黎琴到厨房旁边的院坝内拿了一把铁锹,又在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返回,见王某某站在洗漱池前,黎琴便将菜刀放在门边,然后举起铁锹从王某某背后连续击打其头部,王素强仰倒在地后,黎琴又从门边拿起菜刀切割王某某左颈部,后逃离现场。随后,黎琴拨打“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附近等候警察到来归案。案发后,黎琴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3万元。经鉴定:王某某系左颈总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黎琴无精神病,对其2014年3月12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12日9时许,黎琴报案称自己将王某某杀死,民警到现场发现一具男性尸体,之后黎琴向民警主动投案。2.户籍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实黎琴、王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黎琴与王某某已于2013年5月16日协议离婚的事实。3.通话详单,证实2014年3月11日至3月12日黎琴与王某某之间的手机通话情况。4.天全县“天宏汽修”店监控视频、天全县“龙尾”加油站旁边的天网监控视频,证实黎琴在案发时间段的行踪。5.黎琴报案至天全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电话录音,证实黎琴作案后主动报案。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黎琴处扣押手机一部,手机屏幕上粘有少量血迹。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王某某住房的洗漱间内,洗漱间地面见一男尸,呈仰卧状,尸体下及四周均有血泊。紧靠尸体头部南侧有一粘附血迹的木质把柄菜刀;菜刀东侧有一粘附血迹的木质把柄铁锹。另外,在村民杨某某住房南侧墙边有一锄头。公安机关将现场的菜刀、铁锹、锄头、血迹及王某某所穿衣物予以提取。8.活检笔录、提取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3月12日15时对黎琴进行活体检查,其鞋、袜、头面部均有疑似血迹。公安机关对其面部、双上肢手掌部粘附物提取备检,将其所穿衣物提取备检。9.辨认笔录、照片,证实黎琴到现场对其作案所经过的路线、拿作案工具的地点、杀害王某某的地点分别进行了指认。通过混合辨认,黎琴确认了其用于杀害王某某的菜刀和铁锹。10.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杨宗发、杨绍兰分别通过混合辨认,确认公安机关扣押的菜刀及铁锹是其家中财物,并分别指认了菜刀、铁锹平时所放位置。1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尸检照片,证实王某某尸体衣服上有大量血迹,头部左颞顶发际内3cm处见一2.5cm×0.3cm星芒状挫裂创,深达颅骨,创缘见0.9cm挫伤带。左枕骨结处有两处挫伤伴皮下出血。颈部中段、右胸锁乳突肌前缘至左胸锁乳突肌后缘见一右低左高约呈横行11.5cm×3.5cm切割创,切割创致颈前肌群、气管、左胸锁乳突肌大部断裂、胸锁乳突肌下左颈总动脉断裂。左创角上缘向前4.5cm处见一0.4cm皮瓣,左创角下缘向前4.6cm处见皮瓣突出。右创角见两个切割创角。右胸骨上窝正中见一0.9cm×0.5cm裂口,该裂口外3cm在锁骨远端见一0.8cm×0.3cm裂口,两裂口深达皮下组织。解剖见颅骨见星芒状骨折,骨折线向前延伸至颞创口;向后延伸至枕骨中线;向右上延伸至人字缝。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脑组织轻度挫伤。根据伤情分析,左颞顶部、左后枕部的损伤系由面积较大,有一定重量易于挥动打击的钝器打击形成。颈部损伤是由刃口较长锐器切割形成。颈部损伤系连续二次切割形成。死者除头部、颈部损伤,全身未见其它任何抵抗性损伤,分析死者应是在毫无防备时遭到突然打击失去抵抗力后被切割颈部。结论:王某某系左颈总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12.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及现场物品上提取的疑似血迹、王某某所穿衣物上的血迹、黎琴所穿衣物上的血迹、黎琴头面部和双手上的疑似血迹均系王某某血迹。13.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技精(2014)字第911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证实黎琴无精神病,对其2014年3月12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1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黎琴和王某某在几年前就经常吵架,黎琴还经常砸东西。他们在2013年离婚,大女儿杨某乙和黎琴一起生活,小儿子杨某丙有时和王某某一起生活,有时和黎琴一起生活。2014年3月12日9时许,黎琴从外面来拿了锄头出去,然后又回来在厨房和自己说话,后来厨房的菜刀不见了。过了一会儿,看到黎琴拿了把铁锹跑到王某某房间去,然后听到那屋里有响声,大概两三分钟后看到黎琴离开,自己进去就看到王某某躺在地上,地上有菜刀和铁锹,遍地都是血。15.证人杨某丁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与黎琴在1996年结婚,有一女一子,因感情不合在2013年5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后一直有纠纷,主要是因为娃娃的抚养费,曾请村干部协调但仍有冲突。黎琴脾气比较火爆,一直都很强势。2014年3月12日9点左右看到黎琴骑自行车朝自己家走,过了约半小时就听说家里出事了。16.证人杨某戊的证言,证实其女儿黎琴和王某某平时关系不是很好,经常都在吵吵闹闹的,有时候还要打架。离婚后女儿杨某乙跟随黎琴,儿子杨某丙跟随王某某,但王某某很少管娃娃,大多数时候杨某丙都在黎琴那里。2014年3月12日早上,黎琴骑自行车去扯菜,菜地就在王某某家旁边。后来就听说打死人了。17.证人杨某己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3月12日早上听杨绍兰说王某某和黎琴打架,王某某被砍了。到了王某某家,看见王某某躺在地上不动,满地都是血。并证明王某某和黎琴经常吵架,以前经村干部调解过。18.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与他老婆平时关系不好,经常打架,几次看到王某某被他老婆打。1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黎琴与王某某离婚,离婚后黎琴说她供不起女儿杨某乙,要王某某拿生活费,而王某某说黎琴也有责任承担生活费。王某某有时候脾气不太好,吵架的时候声音大,但一般不动手打人。黎琴脾气不好,一吵架就摔东西。20.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曾和高某某书记去协调黎琴他们的家事,参加的有王某某、黎琴及双方的父亲。调解时双方曾发生过冲突。2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父亲王某某与母亲黎琴经常吵架,2013年6月父母离婚。后来母亲提出复婚,但父亲不愿意。他们离婚时说好由父亲承担自己的生活费,但每次都要先吵了架再给钱。母亲性格要急一些,吵架时要砸东西。他们离婚协议约定自己跟母亲一起生活,杨某丙跟父亲一起生活,但是杨某丙跟黎琴一起的时候要多些。2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和黎琴经常吵架,离婚之后,黎琴经常找王某某要孩子的生活费。王某某一直比较忍让,黎琴的性格比较要强,吵架还摔东西,经常把家里的东西都摔坏了。2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黎琴与王某某离婚的事情一直没处理好,黎琴找王某某要杨某乙的生活费时经常吵架。案发当天黎琴打电话说她把王某某杀死了,自己叫她快去自首。2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和黎琴长期关系不好,经常吵架。离婚后因索要生活费经常吵架。25.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黎琴曾说她老公王某某打她,还说“他在外面又找了一个女人”。自己说“你离婚了,人家也该找嘛”。黎琴当时听到就有点不高兴。2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黎琴出事的前一天曾打电话叫王某帮她换班。2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在黎琴与王某某离婚后去帮他们调解,参加的有黎琴、高某某、杨某丁、王某某,主要是协商孩子的抚养和财产分割以及能不能复婚的问题,因为高某某和杨某丁吵起来,就没有调解好。王某某当时同意每个月承担杨某乙的生活费一千元,但没有说具体支付方式。28.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从2013年开始和王某某耍朋友,当时王某某已经和他老婆离婚了。王某某说他前妻性格怪,有点孤僻。还说他在离婚后都在“南阳锦城”住了一段时间,还曾希望双方有错就改,改了就复婚,但后来两个人确实过不下去,王某某才从“南阳锦城”搬走。29.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琴的供述,其所供述的时间、地点、情节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30.收条,证实被害人亲属于2014年3月13日收到黎琴亲属支付的王某某安葬费3万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琴因索取子女抚养费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并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黎琴作案后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黎琴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王某某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责任,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鉴于本案确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上诉人黎琴系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其他恶性案件较轻,黎琴到案后亦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原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量刑过重,应予纠正。黎琴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无前科、积极赔偿、家庭困难等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雅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黎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陈 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学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