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淑娟诉被告大商集团沈阳铁西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娟,大商集团沈阳铁西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845号原告高淑娟,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大商集团沈阳铁西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37-1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团原告高淑娟诉被告大商集团沈阳铁西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淑娟承担。审 判 长 孙宗杰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