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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阔与被告陈敏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阔,陈敏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594号原告李明阔。委托代理人李贵。被告陈敏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阔与被告陈敏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阔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7元,减半收取243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艳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