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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强与被告杨庭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强,杨庭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李忠强,男,汉族,农民。被告杨庭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强与被告杨庭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7日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有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继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