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强与被告杨庭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强,杨庭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李忠强,男,汉族,农民。被告杨庭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强与被告杨庭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7日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有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继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