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金夫清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夫清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金夫清(民主东路大福机电物资供应站)。申请人金夫清(民主东路大福机电物资供应站),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金夫清(民主东路大福机电物资供应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光大银行洛阳分行票号为3030005122862526,收款人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账号77330188000056503,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洛阳分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夫清(民主东路大福机电物资供应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定宣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