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重庆杰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杰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861号原告重庆杰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何锦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龙、余敏,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杰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重庆杰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杰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杰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9元,由原告重庆杰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晨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