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淑利与白小平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利,白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利,女。被执��人白小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2014)澄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写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原执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探视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