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友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友来,周国其,湖南长沙鹏湘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520号申请执行人郑友来。被执行人周国其。被执行人湖南长沙鹏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其。被执行人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国其、湖南长沙鹏湘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国其、湖南长沙鹏湘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国其、湖南长沙鹏湘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国其、湖南长沙鹏湘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1056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国其、湖南长沙鹏湘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应得收入591056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周国其、湖南长沙鹏湘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