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华与欧���卓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欧阳卓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74号原告陈华,司机。被告欧阳卓廷,农民。原告陈华诉被告欧阳卓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华及被告欧阳卓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华诉称,2014年12月11日,被告欠原告的钱经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时,还差5000元,被告答应年底前还清,且重新写了一张欠条,法院执行的案件原告同意结案并已结案。但到期后被告不守信用,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款5000元及利息(从��诉之日起按银行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欧阳卓廷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欧阳卓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华欠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4.6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欧阳卓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年内。)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