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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商初字第785号原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燕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双林,该公司员工。被告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城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吕锅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86元,减半收取4493元,由原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殷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