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辖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家明与吴桦、陈宽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桦,陈宽,顾卫益,赵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辖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桦,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宽,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卫益,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家明,居民。上诉人吴桦、陈宽、顾卫益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21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一、2013年3月15日的借条中没有对管辖权进行约定;二、上诉人与被上诉无借款关系。要求驳回赵家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2013年5月14日形成的借条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岱岳区人民法院裁决”,岱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称与被上诉无借款关系,属实体审理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惠东审判员 邢晗晗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