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执一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威海博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佳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博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荣成佳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一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博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荣成佳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威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宁津镇马栏耩房产6处(公00894号、公00895号、公00896号、公00897号、公00898号、公00899号。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