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蒙泽总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泽总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903号罪犯蒙泽总,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原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越法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泽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以(2010)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蒙泽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蒙泽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4.93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长美社区居民委员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蒙泽总的身份与环江县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长美派出所提供的蒙泽总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号××)一致。本院认为,罪犯蒙泽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泽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