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占寿灿、刘若珍、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占寿灿,刘若珍,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009-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占寿灿,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若珍,女,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占寿灿、刘若珍、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西雁证执字第45号公证,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7647.74元及利息。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265849.28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执行费3765元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雁证执字第45号公证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