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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周商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江阴周庄热力有限公司与江阴东达印染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周庄热力有限公司,江阴东达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00120号原告江阴周庄热力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24252-X,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电厂路28号。法定代表人马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仁德、张翼,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东达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89699-6,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包红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阴周庄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诉被告江阴东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巴益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热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热力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0年3月开始发生供用热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蒸汽,被告向原告支付供热费用,月结月清。但到2015年,被告已连续三个月拖欠供热费计884258元。现请求法院判令东达公司立即支付供热费用88425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自2015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东达公司没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依据。经审理查明:热力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与东达公司签订了供用热合同。按照约定,热力公司向东达公司提供蒸汽,东达公司支付供热费用,供热结算计量日期为每月30日,月结月清。东达公司在收到收费通知单5日内付清汽款,否则承担次月第1日起每天1‰的汽款违约金。到2015年3月,东达公司已连续三个月拖欠供热费计884258元。热力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来院。审理过程中,热力公司主张违约金调整为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3月1日起算。以上事实,有热力公司提供的供用热合同、发票、蒸汽结算清单、发票签收登记表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热力公司与东达公之间的供用热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热力公司所举证据,东达公司结欠热力公司汽款884258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东达公司应承担给付之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东达印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周庄热力有限公司货款88425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3元,财产保全费4941元,合计17584元(江阴周庄热力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东达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周庄热力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剑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