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景舜时,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喜,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王喜已死亡,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浪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