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27)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佩恒、曾永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游建青。本院在审查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4)1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中土执法决字(2014)136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魏 芸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