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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山东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与河南中轴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河南中轴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山东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工业大道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超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锋启,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轴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137号。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轴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中轴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为买卖合同,不是承揽合同,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应以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诉讼管辖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故本案应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原告委托代理人祝锋启到庭参加听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提供的车用轮胎螺丝、锁紧螺母及轮毂螺母三份图纸,系原告单方出具的图纸,该图纸是否按照被告要求设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故不能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通过原告提供的往来询证函,仅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因此,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往来询证函系被告发往原告的核账单,原告在信息无误一栏盖章认可,仅是对账目的认可,虽然在签章处记载“如发生纠纷,由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系原告自行添加,是否经过被告认可,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河南中轴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兆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