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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乔某与娄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娄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203号原告乔某,女,199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娄某某,男,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娄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月来审 判 员  张文良人民陪审员  王红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翼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