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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志强诉吴忠市圣力达物流有限公司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划拨银行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吴忠市圣力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司机。被执行人吴忠市圣力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油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忠市圣力达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志强支付赔偿款18126.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7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忠市圣力达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