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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临朐荣洁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淄博鲁山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荣洁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鲁山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临朐荣洁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聂成波,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鲁山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丽霞,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源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源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