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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徐翠萍与胡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萍,胡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559号原告:徐翠萍,女。委托代理人:邢来金,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新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翠萍与被告胡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心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