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徐翠萍与胡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萍,胡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559号原告:徐翠萍,女。委托代理人:邢来金,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新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翠萍与被告胡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心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