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孙维杰与胡艳秋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杰,胡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孙维杰被执行人:胡艳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4)通执字第92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俊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静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