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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孙维杰与胡艳秋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杰,胡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孙维杰被执行人:胡艳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4)通执字第92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俊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静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