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蔡桠萍与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桠萍,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244号原告蔡桠萍,女,汉族,1993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1幢18层1-7#。法定代表人刘华格。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桠萍诉被告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桠萍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桠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桠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桠萍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顺辉 搜索“”